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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作情形

【 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

本公司積極推動並落實公司治理,依循「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訂定本公司「公司治理實務守則」揭露於企業網站,並由公司治理主管協助董事會督導公司治理業務,提升公司治理之各項措施。在高階管理階層督導下,推動持續改善,連續二年榮獲公司治理評鑑「上市公司排名級距前5%」,未來亦將持續精進,提升治理品質及成效。

強化董事會職能
本公司董事會依公司章程,設董事9人,其中獨立董事不得少於3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1/5,任期均為3 年,全體董事選任係採公司法候選人提名制,依公司法規定執行提名及評估之程序,獨立董事另依證券相關法令進行資格及獨立性之審查。
全體董事組成,遵循公司治理董事組成多元化之精神,本屆董事成員中包含1 位女性董事、3 位獨立董事,各董事分別具備商務、財務、會計或產業之相關背景及實務經驗,在董事核心能力、專業與年齡分布上,已充分考量並落實董事成員多元化之理念。董事會運作依相關法令、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行使職權。
董事會下依職能設置審計委員會、薪資報酬委員會、提名委員會,藉由專家獨立且客觀立場,協助董事會進行評估、決策,強化董事會職能及公司治理。

董事會績效評估
依照本公司「董事會績效評估辦法」,本公司每年定期評估整體董事會、個別董事及功能性委員會之績效,並應至少每三年委任外部專業獨立機構或專家學者團隊執行外部評估。績效評估結果除提供改善董事會及功能性委員會運作之用,另也作為遴選或提名董事時之參考依據,並將個別董事績效評估結果作為訂定其個別薪資報酬之參考。
內部自評
依據本公司「董事會績效評估辦法」,每年定期評估整體董事會、個別董事及功能性委員會之績效。
  • 評估單位:由公司治理小組於2023年11月發送問卷予各董事及功能性委員會委員進行內部自評,於12月回收問卷及分析自評結果後呈報董事長、公司治理主管、提名委員會及董事會。
  • 評估期間:2023/01/01~2023/12/31
  • 評估內容:
董事績效評估
  • 評估結果:2023年度整體董事會、董事成員及功能性委員會績效評估之平均分數皆達98分以上(滿分100分),運作情形良好預計。預計2024年第一季提報董事會及各功能性委員會(提名委員會、薪資報酬委員會、審計委員會)檢討。
  • 預計改善計劃 : 因應市場發展變化及全球永續發展趨勢,董事進修課程可增加ESG企業永續、碳權管理、產業動態、全球經濟展望等相關議題,持續提升進修課程主題之廣度及深度。
 
外部評估
依據本公司「董事會績效評估辦法」,每三年應至少由外部專業機構執行董事會績效外部評估。
  • 評估單位:本公司於2021年8月委任「社團法人中華公司治理協會」(下稱協會)對本公司董事會績效進行評估,協會於2005年起推出公司治理制度評量及評鑑迄今,已服務超過300家次,橫跨各類產業、公司,具有完整的評量制度及豐富的執行經驗,其專業度可予以信賴。協會與本次執行評估之專家皆與本公司無業務往來,具備獨立性,符合本公司「董事會績效評估」第六條外部評估機構資格規定。
  • 評估期間:2020/08/01~2021/7/31
  • 評估方式及內容:協會分別就本公司董事會之組成、指導、授權、監督、溝通、自律及內部控制及風險管理、董事會會議與支援系統等八大構面進行檢視,以問卷與實地訪評方式進行評估。
  • 評估流程:本公司及協會分別於2021年9月完成問卷自評及書面審查,協會評估小組包含執行委員暨召集人王淮委員、林建中執行委員、陳怡中評量專員及羅上修研究員共四人於同年10月5日親至本公司,以前述八大構面並參考公司填答之問卷、提供之各項資料(評估期間召開之董事會與功能性委員會議事錄)與公開資訊等,面對面訪談本公司洪博彥董事長、黃勝義獨立董事及高階經理人與公司治理主管、稽核主管。
  • 總評
    • 公司呼應「公司治理3.0-永續發展藍圖」,於2021年設置提名委員會,負責建構及發展董事會及各功能性委員之組織架構、辦理董事會績效評估、推動董事遴選與進修事務。
    • 公司經營團隊每年定期彙總利害關係人議和情形向董事會提交報告,並每年均邀請董事出席股東會。2021年董事會成員全體出席股東常會,顯見公司董事會對利害關係人溝通之重視。
    • 董事會訂定風險管理辦法,由業務權責單位評估風險並採取適當之回應措施,提報董事會,協助董事會掌握相關管理機制的落實情形。
    • 董事長每年聽取公司治理主管針對公司治理評鑑成效之回報,並親自於董事會上向董事成員重點報告,指引相關精進計畫,本年度進一步委託獨立專業機構對董事會進行外部評估,顯見董事會對公司治理制度及提升董事會效能之主動積極態度。
  • 建議事項:協會共提出四項建議事項,本公司已依照建議事項擬定相關制度與管理流程之檢討與修正,持續精進董事會職能,並已提報2021年11月5日董事會及提名委員會報告,請點此參閱《中華公司治理協會外部評估證明》
    建議事項 改善計畫
    建議制定「初任董事講習制度」 本公司針對新任董事,安排各項法令宣導教育,並董事會上由高階經理人向董事報告公司營運事項。將依照建議,建立講習制度,同時已於2021年底規劃公司管理階層與董事交流及集團事業參訪活動等,協助董事深入瞭解及參與公司營運。
    建議每年定期評估會計師之適任性 已於2021年11月5日董事會通過修訂「簽證會計師獨立性及適任性評估辦法」,強化評估程序及標準。
    建議內部稽核主管之績效評估宜事先參酌獨立董事之意見 內部稽核主管績效評估係由董事長進行最終考核,已依建議事項事件事先參酌獨立董事意見,完成2021年度內部稽核主管績效評估。
    建議參照「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範例之倡議,允許匿名檢舉 將依建議事項,研擬檢舉辦法及檢舉流程之修訂。
 

​​​​​​董事會成員及重要管理階層之接班規劃
董事會成員之接班規劃
本公司董事之選任依據「公司章程」採候選人提名制度,並於「公司治理實務守則」明訂董事會成員組成應考量多元化,就公司經營發展,衡酌實務運作擬定多元化方針,包括但不限於基本條件與價值、專業知識與技能兩大面向之標準。同時,本公司已成立提名委員會,負責董事候選人之提名及董事職能之強化,並每年執行董事會績效評估,績效評估結果亦作為董事提名續任之參考。
另本公司已培養多位高階管理專才,透過參與董事會之運作及集團工作輪調等方式,深化其管理職能及產業經驗,有充沛之人才庫可勝任董事職務。
獨立董事依法需具備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或公司業務所需之工作經驗及專業資格,國內專業人士之供給不虞匱乏,故獨立董事將依上述規定及董事會多元化組成方針推薦遴選。

本屆董事共9名(含獨立董事3名),皆具備商務、財務會計或公司業務所須之經營管理專長。除獨立董事外,多數董事皆曾任職本公司及關係企業決策主管多年,對於產業及公司經營管理運作十分了解,整體董事會成員組成具備多元互補之專業能力及經驗。未來董事會之組成架構及成員經歷背景,將延續目前架構予以規劃。

重要高階管理階層之接班規劃
在高階管理階層接班規劃方面,本公司經理人為晉升高階經理人之人選,依照公司發展策略、投資計畫、每位主管的能力及特質、職涯規劃等打造其學習路徑。
高階經理人之培育,主要透過集團事業單位職務輪調歷練,並運用專案參與、職務代理、課程培育等多元方式培養其策略規劃、市場開拓、產業知識、領導統御、人力資源等經營管理能力與實務經驗,進而深入參與公司營運,養成高階經理人所需實力。
升任高階經理人後,參與董事會運作,定期於會中報告,使董事得以掌握高階經理人之專業決策能力,並給予指導。而高階經理人之績效表現,由董事長每年予以考核,相關獎酬標準亦提報至薪資報酬委員會及董事會審查。
本公司目前經理人共計11位,分別擔任公司各事業部重要管理階層,皆已按上述架構完成接班規劃,並指定職務代理人,予以訓練培養。每年由總經理考核經理人績效,並依照公司發展策略、投資計畫、組織職務需求,及考量經理人之人格特質(當責/誠信)等,予以晉升。


公司治理主管及業務執行情形
公司治理主管
本公司設置公司治理主管統籌公司治理事務。公司治理主管具備公開發行公司從事股務管理經驗達3年以上,其職責包含:
  1. 督導依法辦理董事會及股東會之會議相關事宜、製作議事錄。
  2. 協助董事就任及持續進修。
  3. 提供董事執行業務所需之資料。
  4. 協助董事遵循法令。
  5. 向董事會報告其就獨立董事於提名、選任時及任職期間內資格是否符合相關法令規章之檢視結果。
  6. 辦理董事異動相關事宜。
  7. 其他依公司章程或契約所訂定之事項等。

最近一年公司治理事務執行情形
 1.會議召開
  • 2023年共召開8次董事會,6次審計委員會,3次薪資報酬委員會,2次提名委員會,皆於7日前寄出開會通知書及會議資料,有利害關係情形時,事先提醒董事(委員)予以利益迴避,並於會後20日內寄出議事錄。
 2.定期檢視法令變動,修訂公司內部規章
  • 2023年董事會及各功能性委員會通過修訂之規章包含「永續報告書編製及驗證作業程序」、「關係人交易管理作業程序」、「公司治理實務守則」、「永續發展實務守則」、「董事績效評估辦法」。
 3.董事及公司治理主管持續進修
  • 安排進修課程,協助董事持續進修,全體董事皆達成「上市上櫃公司董事、監察人進修推行要點」所建議每年至少進修6小時之標準。公司治理主管達成「上市公司董事會設置及行使職權應遵循事項要點」每年至少進修12小時之規定。
  • 請點此參閱《2023年進修情形》
 4.提升資訊透明度
  • 即時提供雙語化資訊:編製中英文股東會年報、議事手冊、年度財務報告、期中財務報告及重大訊息;並優於法定期限,提前公告各項資訊。
  • 2023年共舉辦4場法人說明會,優於法令每年至少舉辦1場法人說明會之規定,主動增加與利害關係人溝通頻率。